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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中

唐太宗中 (第1/2页)
  
  九
  
  太宗曰:“未能受谏,安能谏人。”此知本之论也。夫唯穷凶之主,淫nuez无择,则虽以虚衷乐善之君子,陈大公无我之言,而亦祗以危身;非此者,君之拒谏而远君子,洵失德矣,谏者亦恶能自反而无咎哉?
  
  凡能极言以谏者,大抵其气胜者也;自信其是,而矜物以莫及,物莫能移者也。其气胜;则其情浮,自矜而物莫能移,则其理窒。上以事君,下以涖众,中以交于僚友,可其所可,而否其所否,坚于独行,而不乐物之我违;唯如是也,乃以轻宠辱、忘死生、而言之无忌。
  
  其贤者,有察理未精、达情未适之过,而执之也坚;其次则气动而不收,言发而不止,攻异己而不遗余力,以堕于媢忮,而伤物已甚;则人主且窥其中藏,谓是哓哓者之但求利己也。其言不可夺,而心固不为之感,奚望转石移山于片语乎?
  
  惟虚则公,公则直;惟明则诚,诚则动;,能自受谏者,所以虚其心而广其明也,谏者之能此者鲜矣。
  
  事上接下,其理一也。君不受谏,则令焉而臣民不从;臣不受谏,则言焉而天子不信。
  
  位不可恃,气不可任,辩不可倚,理不可挟,平情好善、坦衷逊志者,早有以动人主之敬爱,而消僚友之疾忌,圣而周公,忠而孔明,用此道也。
  
  婞直予智,持一理以与当宁争得失,自非舜、禹以刍荛之道待之,其不以启朋dang而坏国是也,难矣哉!
  
  十
  
  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。君心之非,亦易见也;所以格之者,天理民彝之显道,人皆与知,亦易能也。
  
  然而断之于大人之独得,而谏诤之臣不足与焉,于魏征、马周见之矣。君心无过,而过在事,则德不足而言有当,下逮于工瞽而言无不效。
  
  若夫心,则与心相取者也,心之有非,必厚自匿而求以胜物。进言者,其言是也,其人非也,其人虽无大非,而心不能自信,于是则匿非求胜者,将曰旁观而言之,吾亦能为此言,试以此言于汝,汝固不受也。
  
  言还其言,而心仍其心,交相谪而祗益其怨恶。如能隐忍以弗怨恶足矣,奚望格哉?
  
  唐太宗不恤高祖之温清视膳,处之卑湫之大安宫,而自如九成宫以避暑,嫁其女长乐公主,敕资送倍于长公主。此岂事之失哉?其憯不知恤者,仁孝忘于心也。
  
  马周言之,魏征言之,皆开陈天理民彝之显教,以思动其恻悱也。乃周言不听,决驾以行,于征之言,则入谋之长孙皇后而后勉从,使后而如独孤、武、韦也,征死矣。人自有父子,人自有兄弟,一念之蔽,忽焉不觉,直辞以启之,以自亲其亲,岂难知而难从者乎?
  
  而二子者,君所信受者也,卒不能得此于君,则其故可思矣。征之起也,于羣盗之中,事李密而去之,事隐太子而去之;周则挟策干主,余于才而未闻其修能之自洁者也;以此而欲警人子之心于不容已之媿疚,奚可得哉?
  
  夫大人者,苟以其言格君心之隐慝,贤主乐之,中主媿之,庸主弗敢侮之,何至以太宗之可与言而斥为田舍翁邪?不幸而遇暴主以杀身,亦比干之自靖自献于先王,而非滕口说以听凶人之玩弄,岂易言哉?大人者,正己而物正,己之正非一旦一夕之功矣。
  
  十一
  
  言治者而亟言权,非权也,上下相制以机械,互相操持而交雠其欺也。以仪、秦之狙诈,行帝王之大法,乱奚得而弭,人心风俗奚得而不坏哉?
  
  王伽之诈也,与李参朋奸而徼隋文之赏,唐太宗师之,以纵囚三百九十人,而三百九十人咸师参之智,如期就死。呜呼;人理亡矣。好生恶死,人之情也,苟有可以得生者,无不用也。守硁硁之信,以死殉之,志士且踌蹰而未决,况已蹈大辟之戮民乎?
  
  太宗之世,天下大定,道有使,州有刺史,县有令尉,法令密而庐井定,民什伍以相保,宗族亲戚比闾而处,北不可以走胡,南不可以走粤,囚之纵者虽欲逋逸,抑谁为之渊薮者?
  
  太宗持其必来之数以为权,囚亦操其必赦之心以为券,纵而来归,遂以侈其恩信之相孚,夫谁欺,欺天乎?
  
  夫三百九十人之中,非无至愚者,不足以测太宗必赦之情,而徼幸以逃;且当纵遣之时,为此骇异之举,太宗以从谏闻,亦未闻法吏据法以廷争;则必太宗阴授其来归则赦之旨于有司,使密谕所纵之囚,交相隐以相饰,传之天下与来世,或惊为盛治,或诧为非常,皆其君民上下密用之机械所笼致而如拾者也。
  
  古所未有者,必有妄也;人所争夸者,必其诈也。王道平平,言僻而行诡者,不容于尧、舜之世。苏洵氏乐道之,曰“帝王之权”,恶烈于洪水矣。
  
  十二
  
  传曰:“为人君而不知春秋之义,前有谗而不见,后有贼而不知。”春秋之义何义也?适庶明,长幼序,尊卑别,刑赏定,重农抑末,进贤远奸,贵义贱利,端本清源,自治而物正之义也。
  
  知此,则谗贼不足以逞,而违此者之为谗贼,不待擿发而如观火。舍是,乃求之告讦以知之,告谗告贼,而不知告者之为谗贼也,宜其迷惑失守,延谗贼于肘腋,而以自危亡也。
  
  人主明其义于上以进退大臣,大臣奉此义以正朝廷,朝廷饬此义以正郡邑,牧之有守令,覈之有观察采访之使,裁之有执宪之大臣,苟义明而法正,奸顽不轨者恶足以恣行而无忌;即有之,亦隐伏于须臾,而终必败,奚事告讦乎?告讦兴,则赏罚之权全移于健讼之匹夫,而上何贵有君,下何贵有执宪之臣哉?
  
  且夫为人告讦者,洵不道矣,而愿朴柔懦之民,能奋起以与奸顽争死命者,百不得一也。
  
  非夫险诐无惮之徒,恶有暇日以察人之隐慝,而持短长操必胜之术,以与官吏豪彊角逐。忘尊卑,轻祸福,背亲戚,叛朋友,吏胥胁其长官,奴隶制其主伯,正春秋之义所斥为谗贼,必杜绝其萌者也。
  
  知其害而早绝之,则谗无不见,贼无不知,昭昭然揭日月以与天下相守于法纪,吞舟漏网之奸,其得容于政简刑清之日者,蓋亦寡矣。太宗曰:“朕开直言之路,以利国也,上封事者讦人细事,当以谗人罪之。”而其时吏不殃民,民不犯上,韪矣哉!
  
  十三
  
  银之为用,自宋以上,用饰器服,与黄金珠玉等,而未得与钱、布、粟、帛通用于民閒。权万纪请采银宣、饶,而太宗斥之,亦犹罢采珠以惩侈耳。后世官赋民用以银为主,钱、布、粟、帛皆受重轻之命于银。
  
  夫银,藏畜不蚀,鍊铄不减,藏之约而斋之也易,人习于便利,知千百年之无以能易之矣。则发山采矿,无大损于民,而厚利存焉,庸讵不可哉?然而大害存焉者,非庸人之所知也。
  
  奚以明其然邪?银之为物也,固不若铜、铁为械器之必需,而上类黄金,下同铅、锡,亡足贵者。
  
  尊之以为钱、布、粟、帛之母,而持其轻重之权,盖出于一时之制,上下竞奔走以趋之,殆于愚天下之人而蠱之也。故其物愈多,而天下愈贫也。
  
  采之自上,而禁下之采,则上积其盈,以笼致耕夫红女之丝粟,而财亟聚于上,民日贫馁而不自知。既以殚民之畜积矣。且大利之孔,未可以刑法禁塞之也。
  
  严禁民采,则刑杀日繁,而终不可戢。若其不禁而任民之自采乎?则贪惰之民,皆舍其穑事,以徼幸于诡获,而田之汙莱也积;且聚游民于山谷,而唯力是视以取盈,则争杀兴而乱必起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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