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2章 口蜜腹剑难缠 (第1/2页)
吾爱孟夫子,风流天下闻。
红颜弃轩冕,白首卧松云。
问曰:“君之表中所列一号、二号公寓,乃技师学院所居乎?”答曰:“然也。而我三号、四号公寓,则皆为交通学院学子之寓。为便于管理,故分而居之。”
集团对此高度重视,麦总总揽集团院校后勤保障之责,安全亦在其管辖之内。其日理万机,故汤处长批我等对数据掌握不精,我实感惶恐,已深自省也。前番汤处长亦言及安保人手不足之事,余皆可调遣,唯安保编制必当充实。
汤处长及诸位领导在上,吾消防部门特就三江交通职业学院日常状况作如下汇报:该学院乃我九华市消防之重点单位,规模宏大,冠绝一方。
吾等日常监管,重在纠正检查。九月下旬,依国家双随机、一公开之要求,对学院进行抽查。检查中,发现三号、四号学生宿舍楼存在消防设备损坏之问题,如消防水泵失灵、尘烟送风系统瘫痪等。当即下达法律文书,责令限期整改。此后,吾等持续跟进,确认消防设施已恢复完好状态。
然有两事尚待解决:一是三号、四号宿舍楼由商住改为学生宿舍,使用性质之变更问题;二是实训教室亦存在相似之使用性质变更难题。此皆因使用条件不同,对消防设备之要求亦异。吾等已着手处理,力求早日解决。
会议既毕,吾辈陪同诸领导遍览校园,兹事体大,吾欲自始而终,条分缕析,向诸君禀报。且闻汤处谆谆教诲,言及高士论事,非徒指摘阙失,亦当献策解围。故吾将先陈其弊,后述己见。
首言其弊:一者,权属未明。此二栋所谓宿舍楼者,或曰手续完备,然其具体性质,众莫能知。观其构造,商住混用,下为商铺,上为居所,用途之变,实为一患。二者,楼层过高。如龚科长所言,二者皆逾二十五层,消防标准迥异。宿舍属公务建筑,规制有别,故隐患重重。
再论规范之限:贵校为大专学府,现行规范虽未明言宿舍可否高层,然于一三年间,高等职业教育建设标准中,有云学生宿舍宜多层。此虽非强制执行,却寓有导向之意。又宿舍设计,本不应掺杂非宿舍用途之设施,商业尤不可入。
次言防火之虞:高层宿舍,房间众多,面积估算之下,每层或未超三千平,然分区合理与否,尚待商榷。尤可虑者,室内未设自动喷水系统,一旦火起,难以控制。走道排烟设施亦缺,隐患重重。消防用水方面,屋顶水箱容量不足,且开启角度有限,均不利于疏散逃生。
又论合用前室之弊:正棠院长所增值班室,实违规范。合用前室,唯电梯、送风口、疏散门可设,余皆不宜,以确保楼梯间之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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